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交所相关…

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内容、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本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核实践作了进一步优化,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根据《指引》修订,明确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参照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相关指标,为有意愿登陆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试点企业确立科创属性指标的适用规则。


二是修订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根据《指引》修订,将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发明专利例外情形“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使相关发明专利要求能够更准确地适用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


三是细化完善附件中对发行人专项说明、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科创属性审核实践经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判断的需要,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作出了细化和具体要求。


监制:柯成韵

本文编辑:王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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