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账号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误导等营销宣传

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禁止不实、误导和无资质营销宣传,保障金融消费者…

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禁止不实、误导和无资质营销宣传,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众多微信公众号开展了金融营销宣传。为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法律风险,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

《规范》提出,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其中的“导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

同时,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即以有偿荐股为名,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的行为;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等描述的内容,易导致用户受损失的夸大宣传。

《规范》还明确,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或者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内容,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同时,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作保证。

此外,在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设置环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的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


凡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y12315.com/jinrong/2942.html
网站编辑

作者: 网站编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8-3882066

工作时间:08:00-18:00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