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整形手术需同意医院可使用照片?医美行业七大霸王条款曝光......

日前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邀请法学专家、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对医美行业霸王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一起来看看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吧???宜昌市消…

日前

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邀请法学专家、律师

行业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

对医美行业霸王条款

进行了分析、点评

一起来看看

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吧

???


做整形手术需同意医院可使用照片?医美行业七大霸王条款曝光......

宜昌市消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医美机构进行走访调研。资料图片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01


 条款:《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条款、专科情况说明条款;《眼部、眉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禁忌症、有关手术情况、医疗风险条款。


 点评:以上条款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及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显著标识,而不应以明显小于合同字号的内容放在附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02


条款:特殊风险条款:“术后原有疾患则仍会持续进展或可能诱发原有疾患,甚至加重……患者需理解,并需自行到相应专科检查治疗,费用自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水平,或不能满足患者的期望,甚至可能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风险”。


点评:因消费者隐瞒自身疾病、体质等特殊因素,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引发疾病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经营者、医师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或引发疾病的,则不能免除经营者、医师责任。以上条款均约定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03

 条款:《医美消费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但在乙方(医美机构)突发情况下为维护甲方(消费者)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点评:医美整形服务存在一定风险,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对于产生的费用应当基于诊疗措施产生的原因,判断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费用。如系经营者过错导致的扩大诊疗行为,相关费用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01

 条款:《整形美容医院术前告知书》第四条:“只能保证术后较术前改善容貌、不毁容,如出现不理想或并发症……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点评: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美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2

 条款:《医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四条、第六条:合同一方面告知美容手术的恢复期轻者1至3个月,重者6个月至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另一方面又约定6个月以后的修复手术需要另行收费。


 点评:手术的恢复期和不满意修复期限不匹配,属于限制患者权利减免己方责任的条款。




肖像权及冷静期问题
01

 条款:《整形美容医院术前告知书》第九条:“手术者需同意医院有对其相片的使用权。”


 点评:消费者享受医美服务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属于个人隐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开消费者术前、术中、术后等照片。经营者将同意内容写入告知书,如果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就不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事实上单方面剥夺了消费者的同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


 条款:《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为冷静期,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完成结算退费手续。合同约定的冷静期为1日、3日或5日,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对应的经营者的退费期限为15日,普遍长于冷静期。


 点评:消费者享有较短的冷静期,经营者却有较长日期的资金占用权,显然有失公平,属于以格式条款减损对方权益增加己方权利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应于7日退还货款。根据《民法典》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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