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者取餐具费应事先明示告知

在餐馆吃饭,结账时候发现有2元一人的餐具费,你有遇到过吗?像这样的“消费潜规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早已习以为常。但事实上,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

在餐馆吃饭,结账时候发现有2元一人的餐具费,你有遇到过吗?像这样的“消费潜规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早已习以为常。但事实上,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人员来到塘桥某碳锅鸡店,现场发现该店没有免费的消毒餐具供消费者选用,只向消费者提供2元/套的收费餐具。


餐饮业经营者取餐具费应事先明示告知


这种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已经对该碳锅鸡店展开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


消费者就餐,餐饮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本应属于配套服务,但是部分餐饮单位转嫁随附义务,不提供免费餐具,只提供收费餐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小伙伴们去餐馆吃饭,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免费或收费餐具,以前稀里糊涂付掉的餐具费可以省下来了!


另外,如果商家不提供免费餐具,可以向12345或者12315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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