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4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涉及“济南大匠酒店”设置最低消费“青岛董城酒店”等未主动提醒防止食品浪费......01涉事主体:…

4月13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涉及

“济南大匠酒店”设置最低消费

“青岛董城酒店”等

未主动提醒防止食品浪费

......




01


涉事主体: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设置最低消费额

处罚结果:罚款1400元




4月7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舆情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餐饮服务场所内的6个包间均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02


涉事主体: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餐饮单位

违法行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罚结果:警告




3月29日—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区老贾南云上品快餐店、黄岛区皓程烘焙店、黄岛区苟治会麻辣烫饭店、黄岛区抄大碗牛肉面馆、黄岛区李方河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以上6家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以上6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6家餐饮单位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3


涉事主体:张店希安快餐店等7家餐饮单位

违法行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罚结果:警告




3月28日—4月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张店希安快餐店、张店燕西饺子馆、博山山头东丽源酒店、博山区南博山镇新世缘餐馆、高青口之福涮羊肉火锅店、高青县石磨坊私房菜馆、高青丰泽园水饺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以上7家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6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以上7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7家餐饮单位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4


涉事主体:枣庄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罚结果:警告




3月29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餐饮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4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5


涉事主体:东营润芃堂餐饮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罚结果:警告




3月27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润芃堂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6


涉事主体: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北大荒饭店

违法行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处罚结果:警告




3月3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城区城关北大荒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7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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