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宣称低密社区阻断疫情传播被罚!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称“低密社区阻断疫情传播”虚构化妆品使用效果......12月2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01发布避孕套造型软糖广告…

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宣称“低密社区阻断疫情传播”

虚构化妆品使用效果

......

12月21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

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01

发布避孕套造型软糖广告等

“旺兴食品”被罚90万元


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销售其生产的“避孕套造型软糖”等食品,通过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中英文文字和图片方式以及在电商平台上的网店产品页面上发布广告,主要内容含有:安全避孕套造型软糖果情趣零食;恶搞愚人节礼物卫生巾棉花糖生日礼品等,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9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02

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万汇橙”公司被罚50万元


福州台江区万汇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微客天下(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没完没了避孕套”的广告,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0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罚没50.02万元。


03

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

“露凝芳”被罚26万元


漳州市露凝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广告上,标注有“7天告别法令纹产品”“7天淡化法令纹产品”“15天淡化法令纹产品”“逆龄神器产品”“15天淡化鱼尾纹产品”“20天去万年眼袋黑眼圈”等图和字样。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含有虚假、不真实内容的化妆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5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6万元


04

发布未经审查药品广告

“新蓝广告”被罚没20.6万元


福州市仓山区新蓝广告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就自行代理委托发布“力度伸”牌“维生素C泡腾片”非处方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137360元、罚款68680元,罚没款合计20.6万元



05

用“建党100周年”进行商业宣传

“中油洲际”被罚10万元


中油洲际石油天然气(福州)有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红旗”“五星”等图样和“1921—2021”等字样广告,并分发印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党100周年”及等字样图样优惠充值宣传单,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06

宣称“低密社区阻断疫情传播”等

“品润房地产”被罚10万元


三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低密社区天生就具有阻断疫情传播的优势”“私家入户花园,兼具礼仪性与防疫功能”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07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博爱医院”被罚10万元


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存在2项违法行为:一是在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利用其聘用的执业医师的名义、形象等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构成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为广告代言人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08

虚构化妆品使用效果

“玛汀露丝”被罚3.37万元


厦门玛汀露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旗舰店网页广告中标注产品有“3天挑战水油平衡”“持证防脱5周+6,500根”“专研除螨配方除螨率高达100%”,上述广告属于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37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记者/张文章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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