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6月1日起施行!“双减”、教师有偿补课纳入督导!

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双减”、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均被…

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双减”、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均被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强化督导问责机制,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磨砺教育督导“利剑”,以有效问责确保教育督导效果,保障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走向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

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条例》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本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进行专业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


关键词

督导事项
“双减”、教师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教育督导要做什么?《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以及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情况;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学校党的建设、共青团建设、少先队建设以及工会建设等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办学办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评价改革等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安全稳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况;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情况;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

督导结果运用
出台问责机制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教育督导的实效如何,督导结果如何运用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

根据规定,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督导激励和问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教育厅要求,强化督导问责机制,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磨砺教育督导“利剑”,以有效问责确保教育督导效果,保障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施行后,要把推动《条例》实施纳入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监督内容,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依法处理,增强监督实效。


关键词

法律责任
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或被处分

《条例》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关键词

条例实施
让教育督导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

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则,明确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和推进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教育督导报告制度、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的反馈制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制度等等,用制度来规范督导行为,推进教育督导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要分类建立全省统一的督导规范指引、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使教育督导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保证督导的权威和实效。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条例》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定期沟通相关情况,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凡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y12315.com/jiaoyu/2274.html
网站编辑

作者: 网站编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8-3882066

工作时间:08:00-18:00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