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配备专门人员 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管理,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管理,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资料显示,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放射性药品与其它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都称为放射性药品。临床上多用于显像来使用。

《通告》指出,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调整至生产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可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生产批同步开展。样品检验由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放射性药品相应专业知识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相关人员须接受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切实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销售或使用。

《通告》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凡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y12315.com/jiankang/1645.html
网站编辑

作者: 网站编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8-3882066

工作时间:08:00-18:00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