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人注意!事关小区业主、物业!

记者了解到,《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

记者了解到,《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我们在我市《条例》中并没按原文抄写,而是根据省条例,制定出符合阜阳实际的、操作性更强的条款,就是为了解决阜阳的实际物业问题。”市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比如明确了物业公司应该做哪些事,哪些事不能做,违反了如何处罚,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应找哪些部门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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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八项义务


·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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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强制业主通过人脸识别等进入小区


我市《条例》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有下列行为

▼▼▼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挪用、侵占、隐瞒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的收益;


·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泄露业主信息;


·阻扰、干预业主大会成立或者换届;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干扰、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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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业企业应做好八项信息公开


我市《条例》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


·业主委员会、业主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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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反要负法律责任


我市《条例》明确

▼▼▼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另外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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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现擅改承重墙等,这样投诉


我市《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标准、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和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案事件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认定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其他影响建筑安全的行为,处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的认定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化、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等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司法行政、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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