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有没有这样的疑惑
线上消费后的购物评价
分享的使用心得
原创的视频……
这些由消费者创作的内容
上传到购物、社交、视频平台后
知识产权属于谁?
2022年8月,中消协点评消费者反映强烈的10大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是“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一年多过去
双十一前夕
《中国消费者报》调查发现
这一条款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
网络购物、社交、票务、视频等
各大网络平台的
“用户服务协议”中
……
消费者原创的
评价、使用心得
被平台强制取得排他使用
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
《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 “四、权利与许可”: ☝图一:小红书的用户协议有知识产权排他条款。 小红书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 o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 o为完成合并、分立、收购或资产转让而转移。 o为提供您要求的服务所必需。 o依据其他相关协议规则可以转移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形。
《小米有品用户服务协议》“四、用户信息保护及授权”规定: ?图二:小米有品的用户协议有知识产权排他条款。
此外
《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
“五、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
《网易严选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其他约定”
《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
也都有类似规定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葛友山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消费者的评价是消费者结合自身感受写出的文字内容,具有独创性,消费者对其内容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并明确约定报酬等条款。小红书、闲鱼等电商或社交平台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著作权。 中国政法大学 传播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朱巍认为 消费者在平台上发布的评价,如授权给平台使用需知情同意并有撤回渠道。网红或著名文案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属于内容创作者,这和普通用户发的视频有区别,形成的合同也不一样。也有法律观点认为,若消费者的评价具独创性,消费者可取得著作权,平台需单独授权且约定法律规定条款。不过现在一般都是概括授权,消费者希望扩大影响力,一般来说不会对自己发布的作品的影响力和扩大传播制造障碍。
视频平台内容有更强公共传播属性
不能对平台要求无偿获得
著作权使用权合理化
平台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实际上不止在网络购物平台
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
也经常可以看到此类条款
???
《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6.【内容的上传与分享】规定: ☝腾讯视频用户协议的知识产权排他条款。
葛友山认为,《著作权法》中,公益性质或者无获利的形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视频网站上的内容具备更强的公共传播属性,并不是公益无偿性质,并且商业化的可能性增加,能给平台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不能对平台要求无偿获得著作权使用权合理化,平台需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部分平台的排他使用条款
甚至没有重点提示
???
《搜狐视频用户协议》“四、知识产权”规定: ☝搜狐视频的知识产权排他条款没有重点提示。
葛友山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平台应对其获得授权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对著作权人不公平,损害其利益,著作权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朱巍认为,经营者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授权,但与消费者权益重大相关的条款应当重点提示,如果缺乏明确告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会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的解释,这种格式条款是趋于无效的。如果发生争议,要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
第三方盗用消费者的点评、分享
维权及由此带来的收益
也被格式条款赋予给平台
???
《搜狐视频用户协议》“四、知识产权”规定: ?搜狐视频用格式条款获得维权权以及收益,且无重点提示。
葛友山认为,此类协议中要求用户授权平台获得维权的权利,以及全部的获赔偿权不合理,完全排除了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3款“(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即使平台尽到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仍有较大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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