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切忌“以貌取人”

      暑期已至,在大多数孩子享受愉快假期的时候,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急切地想踏入社会寻找工作。然而,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用工的“高…

      暑期已至,在大多数孩子享受愉快假期的时候,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急切地想踏入社会寻找工作。然而,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用工的“高压线”,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工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黄岩某工艺品厂有个新来的员工,经过查验身份证,显示该名员工居然还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都是“童工”,而该工艺品厂则涉嫌违法使用童工。

  经过调查询问得知,该名儿童因无心学业,今年4月来黄岩投靠亲友。其亲戚推荐他到黄岩某工艺品厂做点活计。而该厂负责人李某见他长得老成,便没对他的年龄产生怀疑,未经查验身份信息直接雇佣了他。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固定好相关证据并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后,将该案件上传协同指挥平台,通过内部流转移交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去年以来,黄岩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理顺监管和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筑牢监管执法链条。通过横向联通各业务主管部门,贯通12345平台、微信“随手拍”、城市管理智联平台和城市治理系统,全面推广行政执法证据共享应用,构建问题发现、监管跟进、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办理闭环处置机制,实现“一个平台管执法”。

  根据执法事项划转,违法使用童工相关案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处置。通过平台流转,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工艺品厂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工艺品厂负责人也自愿认罚。

  无独有偶。近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查处了一起非法使用童工的案件。该案件是人力社保领域职能划转后,该局办理的首起人力社保领域案件。

  据调查,安吉某店非法雇佣的童工陈某于2021年3月从老家来到安吉,经朋友介绍至该店工作。该店负责人在招聘时,未核查陈某的身份证就直接录用其上岗,直至今年6月,被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据核查,陈某于2006年8月出生,参加工作时年龄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

  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执法队员也协助用人单位联系陈某家人,目前陈某已被家人带回。

  在人力社保领域的处罚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行动,坚持“日常巡视+专项检查”的监管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对辖区内美容美发、服装加工、建筑工地等领域、行业开展集中排查、重点盯防,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今年以来,累计排查用人单位120余家。

  法律链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 浙江工人日报通讯员张霖 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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