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车位,小区业主有权说“不”

       近日,何钰萍等职工向本报反映说,他们所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着一些无人维护和使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

       近日,何钰萍等职工向本报反映说,他们所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着一些无人维护和使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的“僵尸车”,不仅严重影响美观,还加重了车位的紧张。可是,当他们要求尽快处理废弃车、腾出停车位时,这些车主却以其对小区停车位同样享有使用权、其他人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

  何钰萍等人想知道:他们有权要求车主清理废弃车吗?

  法律分析

  何钰萍等小区业主有权要求车主清理废弃车。

  一方面,“僵尸车”车主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车主长期占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并造成了其他业主无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甚至因无处停车等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本案中,“僵尸车”车主片面强调自己的使用权,忽视其他业主利益,置其他业主权益于不顾的行为属于违法。

  另一方面,“僵尸车”车主应当承担清理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即何钰萍等业主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僵尸车”车主清理,如其执意不改正错误,则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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