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并发出案情通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孩子上下学。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拉载6名未成年学生,因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将前述人员带往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询问。
2022年1月5日,该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3月4日作出对王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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