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这家企业被罚款2万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2〕10号太和县通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168法定代表人:杨*…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2022〕10号


太和县通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168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太和县税镇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厂区搭建的两台搅拌设施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杨**承诺一份。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2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通用裁量表;太和县通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厂区搭建的两台搅拌设施未完全密闭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以[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贰万(20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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