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民房生产假冒豆油 5名被告均获刑

使用知名品牌豆油的产品的瓶盖、标识等,销售散装豆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5名参与制售假冒商品人员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获刑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1万元至…

使用知名品牌豆油的产品的瓶盖、标识等,销售散装豆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5名参与制售假冒商品人员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获刑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1万元至80万元不等罚金。

2018年,哈尔滨无业市民徐某亮发现,黑龙江知名品牌“九三”牌豆油很受市民欢迎,便萌生造假的想法。他伙同王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别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包装箱、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等,将散装豆油冒充“九三”品牌豆油。他们先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西柞村、坝墙子村等地租赁民房,从事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徐某亮、王某等人分工明确,从制假、销售再到运输、送货、收款等都由专人负责。他们制售的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销售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松北区、呼兰区、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地的粮油店。经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徐某亮等人至2020年12月被批捕的两年多时间里,通过5个微信账户收取粮油店豆油交易金额款共计1405744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亮、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油瓶等物品,相互配合从事“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公丕潜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时表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害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5名被告人所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三”品牌豆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破坏了市场经济中豆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不仅打击了以身试法者,更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对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公丕潜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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