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获表决通过

12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已于11月25日下午经四川省十三届…

12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已于11月25日下午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分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据介绍,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条例》增设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多方共治机制方面,明确了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规定了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公平竞争。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与执法实践,《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同时,结合省情对商业宣传、商业秘密等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或者解释,便于经营者自主管理,增强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操作性。

在备受舆论关注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此类行为的特点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条例》增加“未经用户许可或授权,下载、安装、运行、更新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程序正常运行”的规制条款。

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程序和法律责任,如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程序要求及保密责任;规定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销售明知或应知实施混淆行为商品的法律责任,对混淆行为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等违法商品予以没收;明确经营者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监督检查部门查封、扣押的财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此外,《条例》规定将推动建立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与重庆市开展联动执法,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川渝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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