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噪声扰民!阜阳下发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通知》聚焦夜间施工噪声、交通工具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噪声扰民问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的13个条款,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推动多部门、多层级联动及协作配合,有效解决噪声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通知》明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城乡建设或者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应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或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上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在公众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或者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扰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水泵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变压器、配电房等供配电设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制度层面解决单一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促进了部门之间联动共治,对于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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