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均提高至80元/月·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再按照残疾等级发放,一二级和三四级实行统一标准,要求各地发放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


根据部署,我省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等情况,每年原则上按照8.5%比例增长,使补贴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合理测算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预算使用管理,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补贴及时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精准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加强补贴发放信息动态管理,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坚持部门分工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按照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推动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有力保证“两项补贴”的精准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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