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逾期未报废重型货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之规定,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强制报废。现将我市逾期未报废重型货车通告如下(清单见附件),车辆所有人要尽快前往辖区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将公告牌证作废。 驾驶逾期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驾驶人的事故责任,且保险不予赔偿,所属车辆运输公司将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相关驾驶员和所属车辆运输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严禁驾驶人驾驶报废车、注销车上路行驶。 如发现逾期报废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123。 附件:车辆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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