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1080件,已解决20480件,解决率97.1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77.11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88039人次。
下表为2021年与2020年投诉对比情况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7899件,占37.47%;售后服务3727件,占17.68%;合同3584件,占17.00%;价格1963件,占9.31%;虚假宣传1773件,占8.41%;安全1028件,占4.88%;其他407件,占1.93%;计量327件,占1.55%;假冒294件,占1.39%;人格尊严78件,占0.37%;其中,质量、售后服务、合同、价格、虚假宣传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二、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食品类3092件,占14.67%;家用电子电器类2422件,占11.49%;日用商品类1914件,占9.08%;服装鞋帽类1811件,占8.59%;房屋及建材类1030件,占4.89%;交通工具类816件,占3.87%;首饰及文体用品类580件,占2.75%;烟、酒和饮料类473件,占2.24%;医药及医疗用品类287件,占1.36%;农用生产资料类142件,占0.67%;其中,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房屋及建材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三、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2958件,占14.03%;销售服务1393件,占6.61%;文化、娱乐、体育服务1117件,占5.30%;教育培训服务769件,占3.65%;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639件,占3.03%;其他商品和服务430件,占2.04%;电信服务354件,占1.68%;公共设施服务305件,占1.45%;互联网服务266件,占1.26%;邮政业服务104件,占0.49%;旅游服务77件,占0.37%;卫生保健服务42件,占0.20%;保险服务30件,占0.14%;金融服务29件,占0.14%;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四、热点问题
1、商品房类投诉
商品房在居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商品房消费领域的咨询、投诉也与日俱增。其中,房屋质量堪忧,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消费者订房预付款项退还难,房屋购买后售后、物业问题重重 。
例如:2019年11月,滁州市天长市消费者潘某在天长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订购房屋的同时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协议书规定购房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9年11月自潘先生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能正式网签,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无理由退房。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款,2021年6月潘某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房产公司安排专人处理退款事宜,7月下旬消费者收到退房款64万余元。
2、汽车类投诉
汽车出现故障后,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也已实施,但消费者实际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不符合退换货标准,故障多次维修却得不到彻底修复,频繁往返4S店,耗时费力。
例如:合肥市消费者文某购买了一辆某品牌SUV汽车,总价100余万元,该车辆自使用第二个月开始陆续出现中控、显示屏、减震器、变速箱、空调等多处故障,并先后进店检查维修十多次,双方因为维修次数是否构成换车条件产生分歧,遂投诉至合肥市消保委,市消保委依托汽车专委会、律师团的专业力量组织双方调解。现场调解中,两位专业律师就三包责任规定和退换车条件,结合案情作出详细专业的解读并提出可行的方案。最终4S店为车辆更换空调系统,全部电机延长两年整车保修,赠送一定次数的保养服务,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4S店作为汽车质量的保障方,负有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义务,应努力提高维修技术及服务质量,及时维修好消费者的车辆,避免消费者短时间频繁往返店内修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应该积极回应,不是一推了之,造成损失也应做出补偿。
为切实解决汽车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安徽省汽车行业发展,安徽省消保委于2021年12月组建了汽车专委会。汽车专委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教育及维权服务。
3、教育培训类投诉
随着国家“双减”政策出台,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投诉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双减”政策规定不允许利用节假日补课,很多家长考虑平日上课时间,只能退费,但商家可能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拖延退费。二是受离职潮影响,原有师资力量无法保证,擅自更换教学内容,造成消费者不满。三是个别小培训机构无法生存,突然关门卷款跑路。
例如:2021年8月16日,灵璧县消保委接消费者何某投诉,称其女儿今年7月在灵璧县某教育机构报名补习班,共缴纳2500元(40节课),8月初接受培训共20节课,现因疫情原因,培训机构停课,剩余20节课无法培训,于是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程的费用(1250元),机构拒绝,希望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解决退费问题。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该培训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积极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最终,该机构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培训费用。
家长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孩子成长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减轻孩子校外培训负担和自己的经济负担。一、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签订合同要慎重;二、看清培训机构退费规则;三、预付消费要谨慎;四、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五、尽量避免个人原因违约;六、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省消保委同时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得以诱导、欺骗等方式销售培训服务;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强化师资力量,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不得故意拖延退费或设置不合理扣费项目。
4、食品安全类投诉
“民以食为天”,餐饮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无论是食品的质量问题、餐饮行业的广告宣传、餐饮行业的诚信问题、还是就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问题等等,均能引起消费者不满和投诉,有的甚至直接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例如:2021年3月30日,滁州经开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窦某反映在某酒店办宴席,就餐后数十人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检查后发现是急性肠胃炎症状,寻求帮助。接诉后经开区消保委高度重视,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去涉诉现场进行检查。经了解,消费者3月28日在该酒店设宴,宴席后赴宴亲友相继反映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多人有共同的赴宴史,遂将情况报告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诺如病毒阳性,认定此次为食用伴有诺如病毒食物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酒店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酒店补偿消费者宴席费及其亲友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
例如:2021年7月16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2021年4月份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款约120000元的装修合同,同时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在准备装修时,经营者却提出必须进行增项及加价,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要求违背了原先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所以明确表示拒绝。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退款问题进行协商时,经营者又提出将已收到的10000元定金用于在店内购买建材,但需要消费者再支付10000元费用才可以操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所销售的建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售价,对此方案也予以拒绝,双方一直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后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退回相关款项。
6、快递类投诉
随着快递业务迅猛发展,快递企业在运输物品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消费者收到快递包裹时发现毁损,找快递企业赔偿时困难重重。消费者如果在快递前进行保价还好,如果没有进行保价,要求快递企业赔偿,总是会就赔偿数额扯皮,快递企业也会以“易损件包丢不包损”来推脱赔偿责任。
例如:2021年2月9日,消费者热某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从某网络平台购买的电烤箱需要办理退货,于是委托六安市某快递公司将电烤箱从六安市运输到广东省中山市。在运输过程中,电烤箱遭到损坏,造成卖家拒收,电烤箱在返回六安的途中再次遭到损坏。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购货款及退货运费共798元,快递公司以已告知“易损件包丢不包损”为由拒绝赔偿。后经市消保委及市邮政安全中心调解,快递公司补偿消费者600元,消费者将电烤箱交付快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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