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市民政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市民政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认定办法》对认定条件适度放宽。拓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原有认定无劳动能力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修改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扩大了特困供养覆盖“未成年人”范围。《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认定办法》明确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行联审联批制,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依据6项综合评估指标,分别确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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